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集贸市场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编制依据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暂存点)
四、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五、法律责任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们的回信精神和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和省委常委会会议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集贸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简明易懂、方便实操”的原则,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集贸市场主要包括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独立或附属于商贸大厦或其他机构或居民区内经营蔬菜、瓜果、肉禽、水产等零售或批发等场所。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
3.《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
5.《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6.《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档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7.《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指引(试行)》
8.《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
9.《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
10.《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00001)
12.《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二)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1.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建立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方案、日常保洁制度、自查自纠工作机制,有办公场所的可建立“绿色办公”制度等。
2.建立管理台账
建立本单位管理台账,如实登记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做好垃圾分类资料归档工作。
3.开展宣传引导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公示各类垃圾分类处理流向图,张贴投放指引和宣传标语、海报、垃圾分类活动公告等,每季度定期开展垃圾分类活动,组织经营者、保洁人员等开展垃圾分类培训及考核,每月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垃圾。
4.合理配置分类设施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在显著位置公示垃圾投放点分布图,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整洁。
5.分类移交生活垃圾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及时移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中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6.定期监督检查
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制止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对拒不配合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可报告所在地的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
市场应合理设置分类投放点、分类收集站(暂存点),并公示垃圾投放点分布图、设置投放指引牌。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1.市场主要出入口
应合理设置分类投放点,包括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2.市场内部
在市场内部摊位应合理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增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温馨提示:厨余垃圾应当去除纸巾、包装袋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3.楼层
适合位置分段、分楼层合理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增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4.洗手间
应合理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其他合理区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本单位有害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原则上至少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具备防风防雨措施的固定场所。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暂存点)
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暂存点,暂存点应做到防风防雨防臭,远离人群活动区域,各类垃圾应分类存放。
①独立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参考图例
②合建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参考图例
2.可在储存室或其他合理区域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参考样式)
3.暂存点应配置数量充足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宜按照类别堆放整齐,同时保持物品完整、干燥。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能满足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
4.暂存点应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满足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的空间需求。
5.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栏》,公示栏应公示分类收集去向、分类收集和运输责任主体、分类作业时间、咨询举报电话等内容。分类管理人员或保洁人员清楚分类收运去向及流程。
6.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大件及园林垃圾暂存点,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不同类别的垃圾应分区存放,整洁有序。暂存点应进行硬底化处理,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应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四、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1.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分类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摆放合理有序、标志清晰醒目。
2.加强卫生保洁,定期消毒杀菌,保持分类收集容器、洗手池、投放点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其他杂物堆放。
3.及时收集、暂存和交运各类垃圾,避免收集容器(投放点)满溢,影响他人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必须交给辖区特许经营企业,不得私自售卖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4.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5.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生活垃圾回收量、交运记录等有关情况并分类存档。
6.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根据本区域各类垃圾实际产生量合理配置,避免机械地将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按照类1:1:1:1的比例进行配置;同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合理根据本区域实际产生量进行配置,产生量小的可只配置一个小型壁挂式收集容器作为本区域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制定本管理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方案或者未明确并公布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设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收集)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投放(收集)点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不予劝阻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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