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居民区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编制依据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暂存点)
(三)大件垃圾、园林垃圾暂存点
四、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五、法律责任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们的回信精神和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和省委常委会会议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简明易懂、方便实操”的原则,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居民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相关管理工作,可供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个人参考使用。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除参照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垃圾分类工作另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各居民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本指引中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适应垃圾分类工作开展需要。
居民区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小区、非物业管理居住片区,单位宿舍、商品房、商住楼、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城中村、公寓等。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
3.《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
5.《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6.《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档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7.《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指引(试行)》
8.《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
9.《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
10.《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00001)
12.《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1.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建立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方案、日常保洁制度、自查自纠工作机制,有办公场所的可建立“绿色办公”制度等。
2.建立管理台账
建立本单位管理台账,如实登记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做好垃圾分类资料归档工作。
3.开展宣传引导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公示各类垃圾分类处理流向图,张贴投放指引和宣传标语、海报、垃圾分类活动公告等,每季度定期开展垃圾分类活动,组织引导员、环卫作业人员、保洁人员等开展垃圾分类培训及考核,每月开展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垃圾。
居民区开展现场主题宣传活动
垃圾分类督导员开展入户宣传活动
定期组织督导员培训及考核
4.合理配置分类设施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在显著位置公示垃圾投放点分布图,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整洁。
5.分类移交生活垃圾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及时移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中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6.定期监督检查
开展“桶边督导”工作,纠正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劝阻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对拒不配合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可报告所在地的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碧通垃圾分类督导员
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
居民区应设置分类投放点、分类暂存点,并公示垃圾投放点分布图、设置投放指引牌。居住地区居住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用于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1.主要出入口、人行步道旁
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定时定点投放点
宜按每150-200户范围设置定时定点投放点,单栋户数超过200户的住宅楼每栋可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应合理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温馨提示:新建的分类投放点应同步配置遮雨、照明、洗手、擦手等便民设施,配套冲洗、排水设施;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3.误时投放点
采用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方式的居住区,应设置误时投放点。误时投放点应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同时误时投放点应设置在人群活动较少的地方。
4.其他合理区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居住区有害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原则上至少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具备防风防雨措施的固定场所。
(有害垃圾投放点设置参考样式)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暂存点)
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暂存点,暂存点应做到防风防雨防臭,远离人群活动区域,各类垃圾应分类存放。
①独立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参考图例
②合建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参考图例
2.可充分利用储存室、地下车库、物业服务中心等合理区域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
3.暂存点应配置数量充足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宜按照类别堆放整齐,同时保持物品完整、干燥。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能满足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
4.暂存点应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满足垃圾收集、运输作业的空间需求。
5.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栏》,公示栏应公示分类收集去向、分类收集和运输责任主体、分类作业时间、咨询举报电话等内容。分类管理人员或保洁人员清楚分类收运去向及流程。
(三)大件垃圾、园林垃圾暂存点
1.居住区应设置大件及园林垃圾暂存点,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不同类别的垃圾应分区存放,整洁有序。
2.宜充分利用居住区架空层、地下车库、物业服务中心的空闲区域作为大件及园林垃圾分类暂存点;确实没有合适区域的住宅区宜按照街道、社区的指导,与毗邻住宅区共建共享分类暂存点。
3.大件及园林垃圾暂存点宜进行硬底化处理,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宜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温馨提示:暂存后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四、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1.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分类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摆放合理有序、标志清晰醒目,各投放点照明正常、洗手池给排水畅通、消防设备正常使用。
2.加强卫生保洁,定期消毒杀菌,保持分类收集容器、洗手池、投放点周围环境干净整洁,无其他杂物堆放。
3.及时收集、暂存和交运各类垃圾,避免收集容器(投放点)满溢,影响居民分类投放。其中厨余垃圾应在投放时间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按约定时间交给指定企业分类收运,日产日清。
4.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生活垃圾回收量、交运记录等有关情况并分类存档。
5.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根据本区域各类垃圾实际产生量合理配置,避免机械地将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按照类1:1:1:1的比例进行配置;同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合理根据本区域实际产生量进行配置,产生量小的可只配置一个小型壁挂式收集容器作为本区域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五、法律责任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制定本管理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方案或者未明确并公布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设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收集)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投放(收集)点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不予劝阻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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