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医疗机构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编制依据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暂存点)
四、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要求
五、法律责任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们的回信精神和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和省委常委会会议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简明易懂、方便实操”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体检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等。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
3.《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
5.《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6.《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档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7.《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指引(试行)》
8.《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
9.《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
10.《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
12.《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汕头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
1.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建立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方案、日常保洁制度、自查自纠工作机制,有办公场所的可建立“绿色办公”制度等。
2.建立管理台账
建立本单位管理台账,如实登记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做好垃圾分类资料归档工作。
3.开展宣传引导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公示各类垃圾分类处理流向图,张贴投放指引和宣传标语、海报、垃圾分类活动公告等,每季度定期组织分类管理人员、医护人员、保洁人员等开展垃圾分类培训及考核,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垃圾。
4.合理配置分类设施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在显著位置公示垃圾投放点分布图,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整洁。
5.分类移交生活垃圾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及时移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中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医疗废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6.定期监督检查
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对拒不配合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可报告所在地的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
医疗机构应合理设置分类投放点、分类收集站(暂存点),并公示垃圾投放点分布图、设置投放指引牌。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1.大堂、主要出入口
应设置一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包括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2.门诊楼、急诊部
宜每层楼至少设置一处分类投放点,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诊疗室
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