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第8号建议的答复
创建时间:
2005-02-01 00:00
来源:
庄大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撤销周勤华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建议”已收悉。您所提的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及时指定专人到市中级法院了解有关案情,组织有关人员到潮阳区和潮南区进行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答复意见,现根据调 查情况及所掌握的资料答复如下:
周勤华,男,1943年出生于祖籍广东省潮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清水湾275号。原系汕头市森洋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香港森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香港森洋全音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1999年8月根据市政府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
1994年,周勤华因向潮阳市峡山镇南里村(现属潮南区)征地开发“峡山商贸城”后,长期拖欠该村征地款人民币828万多元不还,经峡山镇 委、镇政府多次协调解决未果。在2002年3月28日的协调会上,周勤华与该村书记郑卓健发生争执。由此,周勤华拖欠征地款问题激怒了南里村村民,加深双方矛盾。
2002年4月7日,南里村村民——好事者郑老实借该村拜神众老大聚会之机,鼓动村民到森洋公司找周勤华交涉讨款,并要求其工地停工。周勤华当时答应停工,郑老实等人走后,周勤华布置下属头目纠集公司内外人员,准备器械,策划对抗。南里村的郑老实等人又再次召集村民,做好识别标记,纠集人马到森洋公司找周勤华交涉,提出要将被周勤华征用的土地讨回来种香蕉。一方愤愤而来,一方严阵以待,一触即发,最终在4月12日上午引发了“4·12”聚众斗殴的严重事件,造成双方斗殴人员和执勤劝架民警多人致伤,还有一人致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4·12”斗殴事件中,周勤华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4日被刑事拘留,25日被批准逮捕。潮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潮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周勤华的犯罪指控进行审理,于2002年10月30日作出(2002)潮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周勤华因为首策划、指挥多人持械打架斗殴,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周勤华不服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了周勤华的犯罪事实,于2003年2月8日,在“(2003)汕中法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上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终审裁定。
鉴于周勤华犯罪并被判刑的事实,根据2001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九条“荣誉市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刑事追究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为维护汕头市荣誉市民的美好声誉和崇高形象,“关于撤销周勤华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建议”应当采纳,建议市政府和市人大按有关法律程序,立即撤销周勤华汕头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另外,根据《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案件之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台湾事务部门通报,并将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议政法部门今后在依法处理类似案件时,也要参照执行这一规定,及时将案情通报市府办或我局,以免耽误案件的善后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汕头市外事侨务局
20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