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原议案第26号)的答复
创建时间:
2005-06-08 00:00
来源:
杨时鸿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条款”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关注和支持,充分体现了你们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热情关注,以及一直以来对我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支持、理解和信任。对于你们提出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深入调查,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议案中建议修改“禁放”为“限放”,具有可行性
汕头经济特区于1996年制定并施行《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下称《规定》),在特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爆竹,并对燃放烟花实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其目的是为了给人民创造一个宁静、安祥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施行的初期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取得了较好的“禁放”效果,可谓是一项民心工程。但近几年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北京等大城市修改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使我市的“禁燃”工作出现禁而不止,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公安机关虽然加大了查处力度,但是“禁放”效果却不甚明显。目前,全国已有许多城市对烟花爆竹从“严禁”改为“限制”。结合多年来在“禁放”方面的执法经验,我局认为,在燃放烟花爆竹方面,与其严厉禁止,不如引导,即将《规定》中关于禁止燃放爆竹和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的规定修改为“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燃放政府规定的品种的烟花爆竹,超过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的燃放,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这样,既能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满足广大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心愿,又不违背《规定》的立法目的。
二、议案中建议修改“禁止储存、销售”为“对储存、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具有可行性
既然要有限度地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那么就要经许可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的存在。所以,在将“禁止燃放”修改为“限制燃放”的同时,也应将“禁止储存、销售”修改为“未经许可禁止储存、销售”,即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实施许可制度。
1、烟花爆竹的销售问题。如果修改规定,允许市民定点定时定品种燃放烟花爆竹,那么就必须要考虑到烟花爆竹的销售问题。我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总社四部门已于2003年12月15日联合行文发布《关于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通知》(汕市公通[2003]235号),明确烟花爆竹由供销部门组建专营公司和销售点进行专营,所以在确定燃放点后,应由供销部门在各燃放点区域内设立销售网点销售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市民如果要到燃放点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网点购买,并在燃放点内燃放完,不得将烟花爆竹带离燃放点或私带烟花爆竹进入燃放点内,只有这样,才能对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进行控制,同时能更好地杜绝非法买卖烟花爆竹行为。
2、烟花爆竹的储存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通知》规定,燃放区的销售网点只能存放少量烟花爆竹,所以就必须设立专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供应各销售点的销售所需。而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配备相应的防盗、避雷、消防设备、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所以,在设立燃放点时,必须同时考虑到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立问题,以确保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
三、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问题
烟花爆竹品种多,燃放方式各不相同,危险性也有所不同,如果不对燃放点进行有效地规划和管理,就很难确保燃放安全。所以,在设立燃放点时,应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按照各种烟花爆竹的特性对燃放点进行燃放区域划分,在各燃放区域内配备相应的燃放器材,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这样才能确保燃放安全。
春节是我国最重要的民族节日,而燃放烟花爆竹又是群众欢度春节重要的庆祝形式之一,能增添节日气氛,让人快乐。因此,我们建议人大或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对《规定》进行研究、修改,以便使我市群众能够在春节等传统节日燃放烟花爆竹。
汕头市公安局
20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