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原议案第58号)的答复
创建时间:
2006-10-08 00:00
来源:
方木宏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成立汕头市荣誉市民评选推荐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荣誉市民推荐评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2001年7月19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加去》。《办法》对我市评选荣誉市民的目的和条件,不但很明确,其评审程序也很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近五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一部很好的地方法规,使我市评审荣誉市民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正常轨道。
从1989年开始,我市分6批共授予72位海外人士“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我局作为荣誉市民工作的职能部门之一,依法行政,严格把关,除了认真做好荣誉市民的初审和呈批外,还积极指导、配合其他部门推荐合适的荣誉市民人选。我们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荣誉市民开展多项活动。我们始终与荣誉市民及所属社团、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为他们排忧解难,依法保护荣誉市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外宣工作,广泛宣传荣誉市民的事迹。在大家的努力下,我市的荣誉市民工作,在海内外各方面产生了良好的效应,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侨胞、港澳同胞和外国友好人士关心、支持汕头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热情。据统计,荣誉市民在我市的捐赠超过30亿元人民币,投资超过35亿美元。荣誉市民对汕头市的发展,是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的。如荣誉市民吴哲散先生在澄海投资兴办的世聪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庄坤平先生在汕头投资兴办的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被评为“2000-2002年度全国百家明星侨资企业”;荣誉市民林百欣先生和张恭荣先生获得首届“中华百名慈善人物”殊荣。
据了解,绝大多数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对我市荣誉市 民工作表示满意,省侨办和市人大对此也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山市等兄弟城市还前来我局取经。
二、受理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范。
党中央制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战略决策,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都应坚决贯彻执行。受理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这一工作是政府工作行为,必须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办法》第四条 规定,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台 湾事务部门受理审核申报授予市外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台湾同胞“汕头市荣誉市民”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由受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实际具体做法是,我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市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向上述三个职能部门推荐荣誉市民对象,这三个职能部门根据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复核,再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我们认为以上做法不但具有广泛性、代表性,而且程序上严肃认真,更具有权威性。“汕头市荣誉市民评选推荐工作委员会”不是政府职能部门,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由这个委员会来评选推荐“汕头市荣誉市民”,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范。因此,目前没有成立“汕头市荣誉市民评选推荐工作委员会”的必要。
三、在受理审核申报授予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比照珠三角等一些城市的条件标准,我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要求是较高的,而且按照原定条件,达到条件要求的授荣对象,除个别人因在征求本人意见时,其本人表示不接受荣誉市民称号而未授予外,其余符合要求的对象基本上都已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为继续做好授荣工作,鼓励海外华侨、港澳同胞进一步关心、支持家乡建设,我局结合我市目前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资和投资实际情况,以及比照珠三角其他城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
于2005年l月28日呈报市政府,建议适当调整“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件,降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门槛,如在捐资、投资的量化标准方面向下作些调整:将捐资的数额由10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500万元人民币,将投资的数额由1 500万元美元调整为6000万元人民币。如获批准同意,可按新的条件标准执行。
面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将更广泛、深入地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市的荣誉市民工作。
汕头市外事侨务局
20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