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原议案第15号)的答复
创建时间:
2007-05-15 00:00
来源:
陈汉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好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补交社保费,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企业欠交社保费情况严重,困难企业职工补交社保费问题是当前的难点问题
目前我市大多数国有、集体企业基本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欠交社保费情况特别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1326家企业8.3万名职工拖欠社会保险费共2.1亿元。由于经济效益差,职工的工资、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无法解决,所欠社保费也根本无法补缴。欠费企业的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人员流动时,个人除了补缴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外,还代垫单位必须承担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此,职工反应强烈,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补缴社保费既是国家政策规定,但国有、集体企业及职工又确实有实际困难,这是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难点问题。
二、补交社保费加收滞纳金,是国家社会保险法规规定
对欠费企业补缴社保费加收滞纳金问题,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006年11月15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和审计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334号)明确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计收滞纳金,在国家规定未改变前,不得只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收取滞纳金或只收部分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滞纳金。”
对于以上关于欠交社保费加收滞纳金的政策规定,鉴于我市近几年来经济尚处于恢复阶段,补交社保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势必给困难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补交社保费造成更大的困难和负担。近期我们加强调研,根据国务院259号令的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汕劳社[2007]16号),要求所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007年7月31日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后,向地税机关一次性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凡未按本《通告》规定期限内缴清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破解难题,出台相关政策,缓解困难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补交社保费加收滞纳金问题
为解决当前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保费有关问题,我们加强调研,把进一步破解社保政策难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2月2日印发了《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对困难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问题、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中断缴费后的待遇计发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4月2日,我局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印发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007]29号),明确了国有困难企业补交所欠社保费的具体操作程序。这几个文件的相继出台,暂时缓解了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职工补缴社保费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继续加强调研,争取尽快制订适合我市实际的欠费企业职工补交社保费办法
今年以来,虽然相继出台了《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的通告》(汕劳社[2007]16号)和《印发关于我市困难企业补交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9号),暂时缓解了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职工补缴社保费的问题,但是由于欠费企业难以筹措补缴资金,在7月31日之后,仍有相当多的欠费企业继续欠费,补缴欠费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依然是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对此,我们将继续加强调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尽快制订适合我市实际的欠费企业职工补交社保费办法。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