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检查组一行乘坐海巡船巡察汕头港口水域,察看汕头港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游艇码头、广场轮渡、龟屿防台锚地、海湾大桥、礐石大桥。察看市海上搜救中心。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民政府、汕头海事局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总体汇报,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相关情况的汇报。
《条例》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履职尽责,认真抓好港口、航道安全检查工作。汕头港口及附近水域发生险情数和事故数,较《条例》实施以前分别下降21.1%和15.2%,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同时,进一步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优化港口通航环境和秩序,致力于打造汕头“安全港”,为促进港口航运经济发展,提升汕头港辐射力、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建设港口“头号工程”提供强有力支撑。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宇要求,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将认真采纳吸收。同时各部门将认真梳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通力合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查组充分肯定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为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怀丹指出,《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空白,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违规作业现象。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筑牢水上交通安全网。市政府及部门应尽快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厘清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和手段,落实管理措施,避免各部门执法中存在的衔接不畅与多头执法等问题,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要根据上位法和地区实际,适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强化新业态安全管理,提升水上交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汕头海事局局长林文璋,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主任委员、财政经济工委主任吴军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副主任委员、财政经济工委副主任孔德镐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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